坊間多數認為若要買車就要買新車中古車買賣沒有保障


但是因為經濟因素,而又需要汽車作為代步工具的消費者,中古車成為另一個兩全其美的選擇。


其實,買賣中古汽車就如買賣

不動產一般,只要事先做好對市場行情的瞭解、對買賣標的物多加檢查、選擇信譽卓著的仲介業者或是交易管道,如此一來,中古車交易並不一定是件穩賠不賺的買賣。


 當消費者看到一輛十分喜歡的中古車後,要簽訂買賣契約時,是整個交易過程中最為重要的階段,若是契約內容規範完善,將來若不幸有了紛爭發生,可以依據契約內容來論斷雙方權利義務。反之,若是消費者對於契約內容漫不在乎,只是簽名畫押了事,則將來一旦發生糾紛,則容易索償無門。

 


(消費者可能會問說,那我如何知道契約內容應該包括哪些呢?)




 對此,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基於消費者保護業務的主管機關立場,訂有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,諸如契約審閱期間「本契約簽訂前,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。」

 

詳細狀況記載「廠牌、場地、車牌引擎車身號碼、出廠型式年份、排氣量、顏色、交車時碼表里程數、交易次數、用途」、有無權利瑕疵、影響車況重大事項「曾否發重大

事故泡水車」、車價、付款方式、有無欠繳罰款、規費負擔等等

其他重要條款尚有「除本契約所示之保固責任外,出賣人並擔保本件標的物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,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。」、「交車前欠繳之一切稅費及罰鍰,均由出賣人負擔。」、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出賣人給付不能者,出賣人應返還買受人已付之價金,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」、若是以分期付款支付車價「買受人得隨時提前清償,出賣人不得拒絕。


 


買受人提前清償者,應按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給付。

出賣人不得加收手續費、提前解約金或其他任何費用。」等等


 


此份範本對消費者權益保障而言,是最低限度的保障,消費者可以要求中古車行使用這一份契約來簽約,並且確實填載交易內容,如此才不會受制於車行所訂定的不利條款,將來爭端解決也才有依據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皇斌汽車-柏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